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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织金洞景区意外保险服务的通知
2024-04-25
亲爱的游客朋友:
      随着成都至贵阳高速铁路的开通运营和贵州省旅游景区对全国各地游客实行半价优惠政策的推出,织金洞景区承载量和安全管理将迎来新的考验。鉴于本景区的优惠门票(非全价票)、免票不含景区意外保险,为了在宣传贵州风光、保证游客游览舒适度的同时,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经与正隆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从2020年1月25日起向织金洞景区游客提供景区意外保险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服务人群。享受景区优惠门票(非全价票)、免票的游客,保险费10元/人。
二、服务方式。
1、线上购票。游客线上购买景区门票时,门票中未包含景区意外保险,请到售票窗口另行认购。
2、线下购票。游客线下购票时,选择“织金洞优惠门票(非全价票)+观光车+景区游客意外险”或“织金洞观光车+景区游客意外险”票型。
三、其他事项。旅行社、游客线上购票时请预留联系邮箱以接收保单信息;线下购票时需携带身份证。
附件:织金洞景区意外保险保障范围

 

贵州织金洞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月20日


 

附件: 


织金洞景区意外保险保障范围

 


主险保额(意外伤害身故残疾):50万
附加险保额(意外伤害医疗):5万
住院津贴:意外住院津贴100元/天(累计不超过30天)
保障范围:
一、意外伤害身故残疾责任
本保险合同承保保单载明期限内,游客在织金洞景区内旅行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身故保险金及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医疗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已部分得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报销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付的,保险人将根据医疗费凭证复印件及单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按规定承担其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
三、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在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第十一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